郑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工作的通知
(郑卫艾防〔2009〕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以下简称初筛实验室)管理,进一步规范初筛实验室工作,根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和《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初筛实验室的申报程序及管理工作印发此通知,请各县(市)、区卫生局遵照执行。
一、初筛实验室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二)申报程序
1.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机构或单位应向当地县(市)、区级卫生局提交统一格式的申请书。
2.县(市)、区级卫生局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卫生局。
3.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4.市卫生局把初审合格的实验室申请书报送省卫生厅。
5.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验收。
6.省卫生厅对通过验收者发放合格通知。
7.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迁移实验室或变更实验室类别,需重新提请验收。
(三)申报时间
省卫生厅每半年对上报的机构验收一次。各县(市)、区卫生局报送市卫生局材料时间为:上半年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下半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二、初筛实验室标准
(一)人员标准
1.至少3名医技人员组成,其中应有一名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职称人员。
2.负责初筛试验的技术人员需具有2年以上从事病毒性疾病血清检测工作经验,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艾滋病检测技术及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二)基础设施标准
1.初筛实验室不少于30平方米,并设置独立的工作人员办公室。实验室分三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
2.实验室内必须按II级生物实验室(BSL-2)要求配备仪器设备,
3.配备艾滋病初筛试验所需设备,至少包括全自动酶标仪和洗板机,加样器(仪)、普通冰箱、低温冰箱(-20℃)、离心机、恒温水浴箱、高压蒸汽灭菌器(内排式)、污物处理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实验室恒温设备等(实验操作时室温应保持于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