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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预警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单位GDP能耗下降,但下降幅度低于目标值的60%。
  Ⅲ级预警(红色预警):单位GDP能耗上升。
  五、调控对象
  (一)重点地区
  1.单位GDP能耗上升的地区。
  2.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与目标差距较大的地区。
  (二)重点行业
  根据2009年统计数据,主要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建材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采选及炼焦业等6个行业。
  (三)重点企业
  1.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
  2.在高耗能行业中,综合能源消费量较大、单位产值能耗较高的企业。
  六、调控措施
  (一)限期淘汰落后产能。列入2009年底以前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必须于2010年 6月底以前全部停产淘汰;列入2010年底以前淘汰计划的,必须于2010年9月底以前全部停产淘汰。州(市)人民政府是当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的落后生产装置在规定时限内停产淘汰。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各州(市)和有关企业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生产装置、淘汰时限等,有关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各地供电部门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对有关企业的停电工作。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撤回)。不能如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当地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供地、核准和审批等。
  (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节能调控。根据 2009年度统计数据,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万元产值能耗大于工业平均值的高耗能行业企业实行节能调控。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省统计局提出了重点调控企业名单 (见附件),各州(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大调控企业范围。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高耗能企业节能调控工作,根据当地预警级别高低,确定调控企业范围,适时下达生产调度指令和临时停产整改通知,明确调控企业停产检修时间和检修周期、限产产量、停产整改时间等,并监督、指导有关企业执行调控措施,确保当地能源消费增速得到有效控制。各地供电部门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有关工作,确保限电措施执行到位。各地在确保当地单位GDP能耗下降率进入安全区间且不会反弹的情况下,方可解除调控措施。
  (三)实施节能发电调度。根据《云南电网节能发电调度实施方案》 (云工信电力 [2010]145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下发云南省统调电网燃煤机组发电序位表的通知》 (云工信电力[2010]365号),汛期要保证水电尽可能多发多送多用,尽量减少弃水,同时要优先调度煤耗低的火电机组发电,提高电厂能效。全省节能发电调度方案由云南电网公司组织实施,各统调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电力调度指令,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对全省节能发电调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节能发电调度方案顺利实施。
  (四)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要求,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按照规定提高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公司对高耗能企业进行动态甄别,及时更新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并按照企业名单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出台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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