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校验工作,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名录,医师、护士应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上岗证等原件,新变更人员应同时提交上述复印件;
4.年度内执业情况总结、郑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数据表(附件1)和年度工作报表(附件2);
5.所在区卫生局的初审意见。
以上所有提交材料(含人员名录)的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2.存在问题,限期改正期间: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和从业人员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校验的依据。
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