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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向中小学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以任何形式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教师用自己指定的教辅材料作为上课或课后作业的重要辅助教材,造成强行或变相强行征订等的违规行为。

  (八)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行为。

  (九)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市、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关于公布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鲁治教字〔2009〕29号)文件要求,凡不符合文件要求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要切实发挥校内收费公示栏、公示墙的作用,利用这些媒介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国家有关学校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都必须提前向家长发放“明白纸”,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做到每一项收费都公开、透明、有根有据。

  (十)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坚决禁止先收费后录取行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十一)高校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中规定: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此次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一)开学前自查自纠阶段:从8月25日-8月31日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自查阶段,要依据《通知》的检查内容和山东省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秋季开学时所要收取的费用逐一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做到开学报到前把好收费项目和标准关,防止开学后出现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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