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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治教字〔2010〕12号)


各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财字[2010]27号),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省各市、各高校要在2010年秋季开学时,对学校收费情况普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全省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等涉及教育收费行为的单位。检查时限为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可追溯到今年春季)。

  二、检查的内容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落实情况: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借读费后,除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检查,重点检查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复核情况。按照《关于转发国纠办发[2010]7号文件认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复核检查的紧急通知》(鲁政纠办发[2010]9号)要求进行检查。

  (三)为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

  (五)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已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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