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承包单位: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
(二)分包单位: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酌情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总承包、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配备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涉及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时,配备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总承包、分包单位现场其它项目管理人员人数配备应当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项目管理人员可兼职担任,但大中型工程质量员1人不宜兼职2个岗位。
第四章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质量安全管理、施工操作、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正式上岗前接受用人单位3个月的实习操作,每年接受用人单位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新招用的一般作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用人单位不少于24学时的教育培训,每年接受用人单位不少于8学时的在岗安全教育培训。
待岗、转岗、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用人单位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企业每年对管理人员组织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5学时。
现场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计划,对人员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5学时。项目经理应当保证现场项目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现场作业班组的教育培训由班组长具体组织实施,对人员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