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取样员、试验员、测量员、专职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定额员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索信号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卷扬或提升机操作工、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桩机操作工、混凝土泵操作工、爆破工及其它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四)一般作业人员:木工、瓦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管工、钳工、油漆工、防水工、通风工、辅助工等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项目的人员。
第四条 南京市市政管理处、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负责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人员资格
第五条 施工现场用人单位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当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 项目经理须由取得本专业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注册证书,下同)或三级项目经理证书(或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下同)的人员担任,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当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核定的范围,并与项目经理执业等级相适应。
第八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九条 有岗位资格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其它施工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一般作业人员经施工企业技能、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
第十条 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现场项目部应当由相应数量的有资格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