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其他应当动态监管的内容。
(五)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纠正现场违法违规和违章作业行为;对降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责令暂停施工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市政监督站。
(六)对下列国家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施工进度和安全状况周报制度(附件4):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
市政监督站对项目周报信息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网上或现场抽查方式实施监管。
二、加强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工程应急救援预案。
(二)应急救援应当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内容应当包括: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竣工日期;
2、现场项目部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网络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姓名、证书编号等;
3、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联络的方式方法,各部门、岗位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与协调;
4、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5、事故救援单位。包括工程所在区(县)医疗救护中心、消防部门、卫生部门、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6、安全事故报告的方式、程序、时限和内容。
(三)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由安全监理工程师见证。演练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包括相关图片、音像资料等。
(四)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其主要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须于1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企业及现场项目部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