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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

  15、其他应当动态监管的内容。
  (五)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纠正现场违法违规和违章作业行为;对降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责令暂停施工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市政监督站。
  (六)对下列国家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施工进度和安全状况周报制度(附件4):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
  市政监督站对项目周报信息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网上或现场抽查方式实施监管。
  二、加强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工程应急救援预案。
  (二)应急救援应当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内容应当包括: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竣工日期;
  2、现场项目部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网络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姓名、证书编号等;
  3、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联络的方式方法,各部门、岗位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与协调;
  4、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5、事故救援单位。包括工程所在区(县)医疗救护中心、消防部门、卫生部门、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6、安全事故报告的方式、程序、时限和内容。
  (三)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由安全监理工程师见证。演练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包括相关图片、音像资料等。
  (四)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其主要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须于1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企业及现场项目部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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