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
(宁公法字[2009]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的管理
(一)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报送市政监督站。
(二)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检查情况(附件1、2、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不满足的,工程不得开工。
(三)市政监督站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资料进行复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工程在整改期内不得施工。
(四)工程开工后,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实施动态监管,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现场硬件设施条件;
2、分包行为的合法性;
3、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与执行;
4、文明工地创建方案的制定、审批与执行;
5、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立;
6、人员资格、岗前培训、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
7、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的配置;
8、进场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验收、登记与维修;
9、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10、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11、现场公示、警示标志设置;
12、根据施工条件、进度变化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3、临时用电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的设置;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