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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教育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IP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比照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教育网站的收费标准与办法,由开办机构提出申请,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商物价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省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应在其网络主页上标明已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信息,包括批准的日期、文号等;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pec.edu.cn)将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省(部)属高等学校开办的教育网站由学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其他教育网站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级市教育局负责,并进行年度审核,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年度审核意见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将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教育网站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教育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违反国家教育政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教育网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表

  市教育局编号:         省教育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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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营性    2.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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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方式及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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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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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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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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