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教育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IP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比照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教育网站的收费标准与办法,由开办机构提出申请,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商物价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省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应在其网络主页上标明已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信息,包括批准的日期、文号等;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pec.edu.cn)将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省(部)属高等学校开办的教育网站由学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其他教育网站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级市教育局负责,并进行年度审核,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年度审核意见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将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教育网站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教育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违反国家教育政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教育网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表
市教育局编号: 省教育厅编号:
申办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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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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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登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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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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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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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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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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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登记号码 | |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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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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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mail |
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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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单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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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学历/职称
| 联系电话
| E-mail |
网站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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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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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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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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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种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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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质
| 1.经营性 2.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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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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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设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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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辅导站设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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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机房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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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接入的ISP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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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方式及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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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预定提供服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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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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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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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的栏目
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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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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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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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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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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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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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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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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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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