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未办理过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的城镇私有房屋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按初始土地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证前,应当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拟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权类型"栏目暂不填写。
(二)城镇私有房屋依法发生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的,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凡已经办理过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土地登记发证的城镇私有房屋,因房屋依法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当事人应当持原有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凡已经办理过土地登记发证,但未办理过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城镇私有房屋,因房屋依法买卖、赠与、交换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原产权人应当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本意见印发前,买受人或受赠人已经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仍在原产权人名下的,可由买受人或受赠人依据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登记部门依据土地有偿使用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继承城镇私有房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无需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当事人在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权属审核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世纪50年代所发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照已经失效,落实私房政策以前历年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照,以及有关的蓝图所记载的宗地界线仅作为登记参考资料。
(二)各分局在进行权属审核过程中,应当根据《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以及《
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权属一致"和"尊重土地现状使用情况"的原则进行审查,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和宗地界线,加强与房屋登记部门的协调沟通,保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认定、登记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