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京国土籍〔2010〕462号)
市国土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私房土地权利人合法权利,规范城镇私有房屋土地市场交易秩序,现对城镇私有房屋土地登记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意见所称城镇私有房屋包括以下情形,但企事业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并出售给个人或单位的商品住宅,以及本市城镇居民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除外:
(一)按照落实私房政策已经发还房屋产权的城市私有房屋。
(二)城镇居民通过继承、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城市私有房屋。
(三)企事业单位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城市私有房屋。
二、土地登记申请主体
(一)城镇私有房屋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产权人作为土地登记申请人。
(二)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国有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但属于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房屋涉及共同使用一宗国有土地的,应当共同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后统一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土地证书上注明所有共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申请材料
城镇私有房屋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
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已经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证书。
共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全体共有权人签订的土地分摊协议。
四、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