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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热用户应当根据天气情况和自身需求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对室内温度进行自主调节,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节约用热。
  第二十三条 居民用户和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权属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或者项目改造单位,开展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改造、供热运行调节和供热计量收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共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并对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热计量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节能降耗监管,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督促供热单位实行热计量收费,加强供热行业计量与节能的宣传培训,做好供热运行保障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将供热计量纳入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计单位切实执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标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推进供热计量改造财政资金补助与奖励政策,完善供热财政补贴机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供热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热量表检定能力,为供热计量装置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节能改造、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节能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不按照本办法结算热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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