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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和建筑节能改造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产品设备,并对供热单位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热量表安装前应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期限、运行期间的产品故障处置,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免费维修、更换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后续检定由供热单位负责,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供热计量装置重新检定的费用由生产销售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产品安装样本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限期未改正的,不得予以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及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没有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双方合同约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热量结算点设置在居住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并由分户热计量装置对楼栋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进行分摊,计算出楼栋内各用户的用热量。
  楼栋热量表和分户热计量装置的选用、安装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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