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分别列入房屋销售合同和供热用热合同。
《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由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共同制定发布;《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包含供热计量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居住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