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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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