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信息查询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  
  保密协议书

  为确保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在使用、管理中的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采集的户籍登记信息为警务工作秘密。为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对外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使用单位及个人确保在使用、管理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过程中采取同等强度的保密措施,并对公民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从公安机关获取的户籍登记信息向第三方机构、个人提供或与第三方机构、个人共享。
  三、使用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机关获取的户籍登记信息在使用、管理中不得泄露信息来源。使用中应与本人核实确认,确保与公民本人身份信息一致。
  四、使用单位为完成  (工作内容)  工作,承诺查询到的某某等 户籍登记信息仅限于此专项工作中使用。
  五、此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安机关(印章)  使用单位(印章)
  主管领导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
│ │ 姓名  │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 ├─────┼───┼───┼─┬─┬─┬─┬─┼─┬─┬─┬─┼─┬─┬─┬─┬─┬─┬─┬─┬─┤
│申│ 证件  │   │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 名称  │   │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单位  │                                           │
│信│     │                                           │
│ ├─────┼───────────────────────────────────────────┤
│息│联系地址 │                                           │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 │     │   │ 同音口 │   │   │ 出生日期  │                 │
│ │ 姓名  │   │     │性别 │   │       │                 │
│ │     │   │ 同字口 │   │   │ 或年龄   │                 │
│ ├─────┼───┴─────┴───┴───┼───────┼─────────────────┤
│ │     │                 │  籍贯   │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或出生地  │                 │
│ ├─────┼─────────────────┴───────┼─────────────────┤
│被│居住地址或│                         │ 查询常住人口 口        │
│查│单位职业 │                         │ 查询暂住人口 口        │
│询│     │                         │                 │
│ ├─────┼─────────────────────────┴─────────────────┤
│人│     │                                           │
│信│     │                                           │
│息│     │                                           │
│ │与被查询 │                                           │
│ │人关系及 │                                           │
│ │查询原因 │                                           │
├─┼─────┴───────────────────────────────────────────┤
│ │  一、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
│ │  二、本人保证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以欺骗等小止当方式申请查询;              │
│ │                                                 │
│查│  三、本人保证所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次申报的办理事项,如有泄露公民个          │
│询│人信息的行为,愿承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人│                                                 │
│声│  四、本人知道北京市人口信息中的住址登记信息是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人口登记地           │
│明│址,可能会存在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应以实地核实后的信息为准。               │
│ │                                                 │
│ │  上述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遵守。                                 │
│ │  申请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
│ 受理人签字   │   │  档案编号     │                         │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