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10〕1015号)
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保密协议书
2.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3.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 受理机构 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