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原拥有产权的住房能够用于安排其他保障对象的,可以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新配租廉租住房中相当于原拥有产权住房价值的部分,核定为保障对象占新配租廉租住房的产权份额。
2.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安置的廉租住房中超过补偿面积的部分,核定为政府的产权份额,安置家庭可申请购买,取得此份额产权。
3.已经入住或取得了廉租住房入住权的家庭,可以自愿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其交纳的购房款,核定为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
(四)税费政策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税费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推进方式
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省有序推进的方式。
(一)省级试点
1.确定株洲市、衡阳市、邵阳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为省试点市州;
2.组织省试点市州在全市州范围逐步实施;
3.总结省试点市州经验,全省逐步推进。
(二)城市试点
其他市参照省级试点市州做法,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在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进。
三、工作步骤
(一)省级试点
1.动员部署(2010年9月初-9月底)。向全省各市州印发工作方案;召开全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省试点市州制定工作方案。
2.制定政策文件(2010年10月初-10月底)。省试点市州依据政策,借鉴其他省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州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政策文件,报市州政府批准。
3.组织实施(2010年11月初-2011年4月底)。省试点市州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市州政府批准的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政策文件,在全市州有序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工作。
4.总结推广(2011年5月初-2011年12月底)。总结省试点市州经验,加强对全省其他市的指导。
(二)城市试点
其他市参照省级试点工作步骤,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县市区开展试点。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要完善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