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住房保障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湖南省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解决更多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满足已获得廉租住房入住权家庭拥有一定产权的需求,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在全省有序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为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原则和范围
(一)政策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7月15 日召开的全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
3.《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
(二)基本原则
1.与准入脱钩原则。廉租住房配租不能建立在共有产权基础上,不得把廉租住房配租与共有产权结合在一起。
2.自愿原则。已经入住或取得廉租住房入住权的家庭,本人自愿申请,可实行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需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本人自愿的书面申请。
3.公开公平原则。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必须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公示等制度,阳光操作,公开、公平。
4.按份共有原则。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实行购房人和政府按份共有。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按照其出资额占住房开发成本的比例核定。保障对象可逐步提高出资比例,增加产权份额,当出资额达到住房全部开发成本时取得全部产权。
5.自住原则。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只能用于自住。对转让、出租、出借廉租住房或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住房保障部门依规定收回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6.专款专用原则。以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形式筹集(回收)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三)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