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正式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0〕194号)
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明确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的函》(经皖经管发〔2010〕155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的复函》(皖价服函〔2009〕146号)已试行1年,根据成本调查和座谈会反映情况,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09〕14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该收费标准具体是指不包括中修、大修和自然灾害所发生修复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且为最高收费标准,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非路产专用线代维的企业和单位。
三、非路产专用线代维企业和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专用线产权单位实际,主动与相关专用线产权单位协商,在不突破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或协议)。
四、非路产专用线代维企业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细化服务合同项目、约定服务标准,不断提高非路产专用线代维工作服务质量,加大投入,确保非路产专用线的安全运输生产,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按规定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