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单位进行年检的通知
(青文发[2010]191号)
各有关单位:
2010年7月,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青岛市政府机构改革意见,履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职责。
根据国务院129号令和国家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对青岛市七区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宾馆、酒店、院校、企(事)业单位所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进行年检。对检查出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将不予签盖年检合格证章,并限期自行整改;对未予整改的单位,将通知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影电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