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探索适于本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并逐步实施,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
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敖凤玲 副市长
召 集 人:年冠金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森林 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杨文铁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艳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魏 峰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广仁 市地税局副局长
杜怀广 市国税局副局长
何东波 市工商局副局长
段海波 市物价局副局长
郭建明 市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
附件2:
葫芦岛市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审核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车准入审批,实施校车外观标识统一和校车户籍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符合当地校车需求计划,车主与学校或乘车学生家长是否签订承运合同和安全运营责任状等情况并做好校车户籍化登记管理,同时给已登记的校车发放统一的驾驶人上岗标识。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要把好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在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后,严把校车的审批关,并负责专营校车标识喷涂的审查和兼营校车标牌发放的审核。县(市)区政府负责跟踪承办人办理审批结果,并与属地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建立联络信息,沟通各部门审核的办理结果。
二、审核条件
(一)车辆条件:
1、机动车在葫芦岛市注册登记、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
2、车长小于6米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3、车辆应当是7座以上客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4、16座以上机动车应当加装上下车扶手等安全装置。车内各项安全装置齐备,无擅自拆改现象,有相应的灭火装置;
5、车辆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在二级以上,当年安全检测合格,按规进行二级维护;
6、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由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