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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对校车(专营和兼营)实施相关税费减免、补贴政策
  对专营校车及主要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上下学的兼营校车,在实行辽政办发〔2007〕20号文件中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交通部门免收综合性能检测收费。
  2、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
  3、工商部门免收2010年新登记校车的登记费和工本费。
  4、地税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校车免收车船使用税。
  5、保险机构对参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6、财政部门对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按属地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五、规范管理,强化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努力,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到人。教育部门要督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与车主逐一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切实把我市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抓出成效。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强化调度督导。要逐级建立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调度会,集中听取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要逐级建立评估制度,按照省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校车管理评估办法,组成专门督察组,定期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也要定期组织开展调度、评估和督察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推进。
  3、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小学生生命安全为目标,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校车交通事故为重点,结合开展平安建设和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活动,继续深入推进中小学校车集中排查整顿,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报废拼装车辆接送学生,确保全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要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资质车辆和驾驶人从事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4、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中小学师生和家长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家长和学生,不坐报废车、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不坐超员、超速等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同时,要建立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力宣传加强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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