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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满足学生需求、规范有序运行、职责权利明确的校车管理制度,确保广大师生交通安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结合我市校车运营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中小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和成长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规范和加强校车管理,建立校车管理制度,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有重要意义,是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强化公共服务、推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的、能够满足实际需要的、责权利明晰的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创造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营运性质,规范管理
  1、明确校车营运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农村中小学校车(以下简称“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经营模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校车标准具体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 5 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1)按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幼儿校车主要是指运送 3 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小学生校车主要是指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专用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非专用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2)校车应当有 7 个以上座位、具有专业道路客运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和安全规范。(3)从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具有有效证件。(4)校车主管部门必须明确校车固定行驶路线,明确校车乘坐人员为中小学生(幼儿园)身份。(5)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乘人员保险和乘坐人员座位险,每座位不少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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