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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9、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公园、体育场)。
  10、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井、泉、峡谷)。
  11、陆地地形(平原盆地、山脉、山峰、沼泽、森林、洞穴)。
  三、普查内容
  1、地名的调查。
  2、地名、地名标志位置测量和信息采集。
  3、地名普查用图的标绘。
  4、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5、地名标志设置。
  6、地名数据库建设。
  四、普查原则
  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一是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二是立足自身、部门配合;三是着眼基础、查缺补漏;四是逐级把关、审核上报。依据上述基本原则和方法,有组织地开展试点区域全覆盖的地名普查工作。
  五、普查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对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海平任组长,民族事务、公安、民政、财政、海洋渔业、土地、水利、统计、规划等有关部门为成员(成员名单及职责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
  六、实施计划
  地名普查试点从现在开始,到2012年12月底结束,计划安排如下:
  1、2010年工作计划
  (1)成立各级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制定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3)试点地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并启动地名普查工作。
  (4)召开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试点地区地名普查工作。
  (5)参加国家开展的对试点市、县(市)区的业务培训,随后开展对试点地区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2、2011年工作计划
  继续开展试点地区地名普查工作。
  3、2012年工作计划
  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地区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汇总各地区普查成果并上报;试点地区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七、普查程序
  1、制定方案。
  2、培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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