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公园、体育场)。
10、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井、泉、峡谷)。
11、陆地地形(平原盆地、山脉、山峰、沼泽、森林、洞穴)。
三、普查内容
1、地名的调查。
2、地名、地名标志位置测量和信息采集。
3、地名普查用图的标绘。
4、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5、地名标志设置。
6、地名数据库建设。
四、普查原则
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一是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二是立足自身、部门配合;三是着眼基础、查缺补漏;四是逐级把关、审核上报。依据上述基本原则和方法,有组织地开展试点区域全覆盖的地名普查工作。
五、普查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对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海平任组长,民族事务、公安、民政、财政、海洋渔业、土地、水利、统计、规划等有关部门为成员(成员名单及职责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
六、实施计划
地名普查试点从现在开始,到2012年12月底结束,计划安排如下:
1、2010年工作计划
(1)成立各级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制定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3)试点地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并启动地名普查工作。
(4)召开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试点地区地名普查工作。
(5)参加国家开展的对试点市、县(市)区的业务培训,随后开展对试点地区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2、2011年工作计划
继续开展试点地区地名普查工作。
3、2012年工作计划
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地区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汇总各地区普查成果并上报;试点地区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七、普查程序
1、制定方案。
2、培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