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0〕50号)
兴城市、绥中县、连山区、龙港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葫芦岛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和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任务
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总体任务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成果更新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全面查清试点地区内的地名、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地名标志,建立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库,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推动试点区域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普查区域与范围
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地区为兴城、绥中、连山、龙港4个县(市)区及葫芦岛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觉华岛经济区、龙湾中央商务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园区、海洋工程园区8个经济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普查具体范围为:
1、行政区域(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
2、非行政区域(矿区、农林牧副渔、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地片、区片)。
3、居民点(住宅小区、集镇和村庄)。
4、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街、路、巷、车站、港口、渡口、桥梁、隧道)。
5、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
6、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
7、纪念地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纪念地、遗址)。
8、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