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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

  (五)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漏给无关人员。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七条 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可按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的。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到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的;
  3、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葫政办发〔2005〕8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办理工作的规定,参照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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