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漏给无关人员。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七条 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可按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的。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到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的;
3、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葫政办发〔2005〕8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办理工作的规定,参照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