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并提交本年度的跟踪落实计划。
第十四条 考评。
(一) 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
(二)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的原则,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6〕114号)。
(三)对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
(四)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未按时完成办理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五)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所属部门(科室)和承办人员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存档。
承办部门应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保存期不少于20年,以备查考。
第六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坚持市政府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室督办责任制,做到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办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点建议和提案,亲自处理建议和提案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跟踪落实制度。承办单位要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凡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对重点建议和提案,要及时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三)督办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采取走访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包案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在人大代表、提案者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考核工作。
(四)工作联系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形式,了解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图,共商解决办法。要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办理工作,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的联系,积极主动向市人大、市政协及其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有关办理情况,取得指导、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