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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

  (七)办理工作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内部区域网上交办、督办、反馈以及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络、沟通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答复。
  承办单位形成建议、提案答复函后,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当面答复。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和领导包案,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复。答复后将答复函附征求意见单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一式三份。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文字通顺,用语谦逊。
  (二)答复函须经过承办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吸纳、综合协办单位的意见起草答复函,并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三)答复函要按统一格式,区别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七条的标准在复函的右上角标明。
  (四)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附有“征求意见单”,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
  (五)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同一内容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分别提出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建议与提案要分别答复。
  (六)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按相关规定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答复函,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签,报省政府审定后,按相关规定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第十二条 检查。
  (一) 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再次答复,经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 市政府办公室要经常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办复,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进行办理,跟踪落实工作是否真正取得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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