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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 交办。
  (一)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后,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经梳理分类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各承办单位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会同办理三种方式。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必须及时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在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
  第十条 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要将接到的建议和提案逐件梳理、研究分析,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把办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问题比较复杂的、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和提案,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但在3个月内必须进行阶段性答复。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议和提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进行答复。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之日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双方要加强协调沟通,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答复。主办、协办单位均不得将未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五)市政府可将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提案,确定为办理工作重点,由市政府领导领办、督办、包案。承办单位也可以选择部分建议和提案作为本单位办理工作重点,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组织办理,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提案者共同研究。
  (六)承办单位对已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落实的建议、提案,要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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