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 交办。
(一)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后,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经梳理分类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各承办单位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会同办理三种方式。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必须及时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在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
第十条 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要将接到的建议和提案逐件梳理、研究分析,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把办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问题比较复杂的、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和提案,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但在3个月内必须进行阶段性答复。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议和提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进行答复。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之日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双方要加强协调沟通,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答复。主办、协办单位均不得将未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五)市政府可将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提案,确定为办理工作重点,由市政府领导领办、督办、包案。承办单位也可以选择部分建议和提案作为本单位办理工作重点,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组织办理,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提案者共同研究。
(六)承办单位对已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落实的建议、提案,要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