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范围
市、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违反规定的乙肝检测等方面内容的;二是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四、清理分工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后,报政府办公部门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
五、清理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需要作删除或者简单修改的,采用修正的方式。
(二)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或者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或者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和完善内容的,本次清理不作处理。如有必要,可以适时纳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属于实施性和配套性的,在所依据的上位法未作修改之前,可暂不清理,原则上等上位法修改后再作清理,除非存在非改不可的内容;如果与之相关的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可等待法律出台后再行处理。
六、清理时间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市本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市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于2010年8月底前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本县(市)区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第二阶段是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市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市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于2010年12月底前提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1年2月底前将本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