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口确定
1、截止到与移民户签订移民安置和补偿协议时,淹没区内的下列人员可列入水库移民人口:
(1)凡淹没区内,在2009年调查时有正式户籍的农业和非农业人口;
(2)复员退伍、大中专院校毕业、劳教劳改回原籍的人口;
(3)原籍在淹没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劳教劳改人员,民办教师、在外地的中小学生,临时工等;
(4)按计划出生、合法结婚、依法收养的人口;
(5)凡嫁给城镇或非农业户的农村妇女及其子女,无法迁入男方落户、户口仍在库区的常住人口;
(6)无子女的户主,确需招子、招女和正常因婚迁入库区的人口。
2、下列人员不列入水库移民人口:
(1)无房屋又无耕地的“空挂户”人口;
(2)插入老居民的非正常迁入人口;
(3)在当地居住的无本地户籍的人口;
(4)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口。
3、移民户的认定:
(1)移民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薄为准;
(2)在户口薄上未体现分户,但实际已分户生活并符合正常分户条件、村民公认的,经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核后可以认定分户;
(3)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给予认定;
(4)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老人和残疾人员可以与其赡养人或法定继承人合并立户。
(四)住房建设
1、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
2、移民可以选择下列建房方式:
(1)移民自行建房,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划拨宅基地,并负责解决基础设施和商业、娱乐等服务设施,将淹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费按标准兑付给移民。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社会救济人口、特困户移民,可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2)由乡(镇)政府统一划拨宅基地,争得移民同意统一建造住房,房屋单价与补偿单价基本相同。
(3)移民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县(市)政府可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宅基地补偿费支付给移民,不再划拨宅基地。
3、农村移民新建住房,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1)安置地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2)安置地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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