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耕地,按占1年补2年,占2年补3年产值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三)个人房屋及附着物平均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着物平均补偿标准。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规定,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照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的重建价格计算;农副业实施补偿费,按照原有设施状况、规模和标准计算。
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2、林木、果树平均补偿标准。
(1)林地上的林木根据树种和林龄按面积补偿(果树除外)。
(2)非林地(含四旁树和散生木及房前屋后树木)上的一般林木补偿按附表中的标准计算;常绿及珍贵树木补偿标准按一般林木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
(3)疏林地林木补偿按非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计算。
(4)果树根据树种和树龄按株补偿。
3、其它没有列入可研报告及不可预见的附着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包干经费中自行解决。
(四)搬迁及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包括移民搬迁运输、医药补助、误工补助、搬迁损失和临时住房补贴等。
2、过渡期生活补助费400元/人。
(五)农村集体经济补偿费
农村集体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与农村个人补偿标准相同。
(六)乡村企业单位补偿费
乡村企业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与农村个人补偿标准相同。搬迁运输费按房屋面积80元/平方米计算。误工补助费按3个月平均工资补偿。停产补助按3个月利税的70%补偿。
(七)乡村事业单位补偿费
乡村事业单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与农村个人补偿标准相同。搬迁运输费根据所需搬迁的具体实物量确定。
(八)公共设施恢复费
农贸市场按原有的实际数量和规模标准进行补偿。
(九)小型水利设施补偿费
小型水利设施是指国家投资建设的机电井、方塘、提水站等,根据水利设施实际情况及利用程度给予补偿。
五、移民安置
(一)移民安置方式
本市内移民集中安置(本地后靠集中安置、异地集中安置)、移民投亲靠友安置、移民进城安置、集中供养安置、移民买房安置、分散插户安置与上述方式相结合的长效补偿安置。
(二)移民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