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移民在市内其它县安置的,与市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乡)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4、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移民区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接受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受地县(乡)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5、移民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移民,不再分配土地。
6、对于征地补偿实行长效补偿的按《青山水库部分移民实行长效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专项设施补偿
1、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回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矿山企业补偿政策及标准另行制定。
2、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市政府交给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其中旱田平均年产值1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菜田3000元/亩。
征收农民宅基地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对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邻近菜地的标准补偿;对用于建造房屋和其它用途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邻近一般旱地的标准补偿。
2、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补偿:
(1)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
(2)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3、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