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辽政发〔2009〕110号)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10〕369号)
(十)《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7号)
(十一)《关于青山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辽水移局〔2009〕51号)
(十二)《关于青山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辽发改农经〔2010〕358号)
(十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28号)
(十四)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的答复意见》(2010年6月7日)
(十五)参照省内其他在建水库补偿标准。
三、补偿范围和补偿原则
(一)补偿范围
1、水库建设需征占的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树木、青苗、专项设施等列入补偿范围。
2、2009年2月20日省政府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建设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之前,在水库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内的实物量予以补偿,以后发生的一切实物量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搬迁及个人财产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根据其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等情况,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参照补偿标准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等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3、大棚看护房参照偏(仓)房的标准补偿。
4、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5、搬迁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6、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征收并给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1、市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级人民政府。
2、农村移民在本县(市)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自愿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与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