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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葫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

  为切实做好青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及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保障水库建设整体推进,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依法确定补偿标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四)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五)依法办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主席令第28号)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
  (四)《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五)《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
  (六)《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
  (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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