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的意见
(葫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行政性表彰奖励的审批权限
行政性表彰奖励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记二等功以及市先进集体、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等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由市政府批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行政性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行政奖励政策,对表彰奖励活动立项、种类、程序等实施统一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报审的行政性表彰奖励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市政府复核、审批。市政府不直接受理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表彰奖励申请。
二、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审批程序
1、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对在全局性工作和突发性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确需市政府进行行政性表彰奖励的,由承办部门(单位)提供市政府研究的意见或会议纪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有明确文件依据,需市政府批准的行政性表彰奖励项目,由承办部门(单位)于表彰活动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文件依据、表彰奖励方案、确定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人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表彰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精减市直部门(单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市系统性行政表彰奖励活动。确需开展系统性表彰奖励的,与省直部门系统性表彰奖励相衔接。由承办部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单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评选组织,联合下发表彰通知,组织实施表彰。
4、推荐国家及省直部门表彰奖励的,承办部门(单位)接到表彰奖励通知后,应主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具体推荐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承办单位联合下发推荐评选通知,明确表彰奖励的条件和要求,按程序进行推荐。需市政府同意推荐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推荐手续。
5、行政记功奖励实行定期申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确需市政府给予记功奖励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表彰申报和事迹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行政记功奖励的相关要求,于每年12月底之前统一审核,符合记功条件的,一次性集中上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