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土资勘〔2010〕2号)
各州(市)、县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精神,加强我省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从今年开始,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全省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进行抽查,每年抽查的比例不少于全省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总数的25%。重点检查人员、设备变动情况和执业情况。被检查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要按照
《办法》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接受检查。
二、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所在地的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参加省厅安排的每年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
《办法》要求,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包括省外备案登记的资质单位)应认真填写《2009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以后每年的上报时间为1月底前,其中甲级单位的《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由省厅收集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土资源部。
四、为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拟对外省的地勘资质单位进行正式备案工作,请原已备案并在云南省内开展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于2010年3月31日前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正式备案手续。备案资料请登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查询(www.yndlr.gov.cn)。
联系人:范源森,电话:0871-5747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