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淳安县220kV排岭(贺城)变第二台主变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发改能源〔2010〕771号)
浙江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准220kV排岭(贺城)变第二台主变扩建工程的请示》(浙电发展〔2010〕9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淳安电网的供电需求、提高淳安电网的供电可靠性,同意建设220kV排岭变第二台主变扩建工程。项目法人为浙江省电力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淳安县。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扩建110千伏排岭变电所,安装1×18万千伏安变压器,建设相应的二次系统。
四、投资及资金来源
工程静态总投资为2572万元。动态总投资为2602万元,由浙江省电力公司出资。浙江省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
五、工程设备采购及建筑施工均按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主体工程与征地拆迁费用在工程概算和财务决算中分别计列、分别考核。工程造价以公开招标签订的合同为基础,以审计的工程财务决算为准,并以此作为电网项目财务核算依据。
六、项目核准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印发金华220千伏排岭(贺城)变第二台主变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意见的通知》(浙电发展〔2010〕193号)、《关于220千伏淳安(贺城)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浙环辐〔2007〕160号)。
七、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请项目法人根据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