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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绍诸高速公路陶堰互通及接线工程项目核准批复的函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绍诸高速公路陶堰互通及接线工程项目核准批复的函
(浙发改函〔2010〕294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转报绍诸高速公路陶堰互通及接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函》(浙交函〔2010〕173 号)及有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必要性
  陶堰互通为绍诸高速公路预留互通项目,为完善陶堰互通区域的路网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同意建设绍诸高速公路陶堰互通及接线工程项目。
  二、互通区主线长1.21公里,匝道长约3.23公里,设桥梁6座,收费站1处。主线为4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26米;匝道设计速度采用30-60公里/小时,单向单车道匝道路基宽度8.5米,双向双车道匝道路基宽度15.5米。互通收费匝道连接在建的平陶公路,平陶公路为二级标准,路基宽度15米。
  三、项目总投资约1.19亿元,建设资金由绍兴绍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自筹解决。
  四、项目建设能节省燃油消耗,具有明显节能效益。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中节能措施,并进一步完善工程节能设计。
  五、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省建设厅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2010〕26号)、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浙土资预〔2010〕054号)、省环保局出具的《关于绍诸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浙环建〔2007〕71号)等文件。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请项目单位绍兴绍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招标等相关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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