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革命历史时期我党、政、军、地方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传单、印模、报刊资料、革命前辈和革命烈士的著作、讲稿、笔记、日记、传记、书信、题词、奖章、照片、事迹材料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原籍遂宁或者在遂宁活动过的领导人、著名人士、专家学者、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工作者、在全国以上各类竞赛和比赛中前三名获得者、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革命烈士以及担任市(师)以上领导职务者(含同级)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书信、日记、照片、证书、讲话稿、手迹、回忆录、出版的各种论著、秘方、传记、日记、照片、录音(像)带、诗文、字画、小说、戏剧、诗歌、论文、手稿和出版物,个人获得的荣誉证书、奖状、奖旗、奖章、奖杯等档案,以及有影响的华侨和境外华人的档案;
“文革”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报纸、刊物、大小字报、海报、号外、传单、照片、录音、旗帜、臂章、印章等;
5、以上各历史时期编修的各种版本的志书、史志、族谱、年谱、家谱,民谚、民谣,知名人士的手稿、题字、书信、日记、专著等;
反映遂宁市区域变迁,地形、地质、河流、气象变异和遂宁市历史上发生的各种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等档案;记述和反映遂宁市风土人情、民间工艺、民族宗教、名胜古迹等方面档案。
第六条 征集档案的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接受寄存;
(三)收购;
(四)代为保管;
(五)征购;
(六)其他合法方式。
档案馆征集档案,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在征集档案过程中应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征集到的档案在征集完成后应立即交档案馆,档案馆对征集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
第七条 在征集中,收购和征购档案的真伪、价值必须经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和评估。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向档案馆捐赠档案。
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档案捐赠荣誉证书或收藏证。
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见,档案馆有义务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