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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遂宁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遂宁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
(遂档发〔2010〕33号 2010年11月12日)


各区县档案馆、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遂宁市档案馆信息资源建设,进一步丰富馆藏,切实保护散存在社会上珍贵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和印发《遂宁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办法》,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遂宁市档案馆的馆藏,切实保护散存在社会上的重要珍贵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在社会上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 遂宁市档案馆负责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和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

第二章 征  集

  第五条 散存、散失在社会上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应当予以征集:
  1、历代王朝的各种圣旨、诏书、赦令、咨、呈、布告、告示、委任状、嘉奖令、奏表、诰命、敕谕、禁令、盟书、申状、印模证券、契约、证照、诉讼文书、来往信函、以及重要的碑文、铭文、碑刻、拓片、书刊报纸、货币、珍贵的古书字画、照片等;

  2、民国时期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如命令、训令、指令、公函、布告、手谕、咨呈、照会、委任状、嘉奖令、电报、契约、票据、聘书、证照、合同、协议、证书、货币、会计簿册、以及各种报刊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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