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在我区开展环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及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拟在我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必须先办理资质登记手续,方可开展相应的环评工作。凡未办理资质登记手续的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我厅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甲级环评机构和在我区境内注册的乙级环评机构,原则上准予办理登记手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一)持证环评机构因环评质量等原因受环境保护部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
(二)持证环评机构因环评质量等原因受我区和其他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四条 在我区境外注册的乙级环评机构,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手续,遇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登记的,报请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予以办理。
第五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从事环评的业务情况、机构的人员情况等。
(二)须由环评机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代理人,携带以下文件,到我厅办理登记手续。
1、关于在我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申请;
2、环评资质原件;
3、《登记表》(纸质文件一式三份,电子版文件一份)。
(三)经我厅审核通过后,建立相关资质档案,并在自治区环境保护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已登记的环评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可取消登记资格。
(一)因环评质量等原因被环境保护部或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二)登记后一年内未在我区承接任何环评项目的。
(三)环评质量差,环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应审查和考核办法,属于末尾淘汰范围内的。
(五)承接环评项目后,转包给其他环评机构完成环评主要工作的。
第七条 在我区外注册的环评机构在我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应及时到我厅申请登记,填写《登记表》,经我厅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在自治区环境保护政府网站上发布,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