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环评价发〔2010〕3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环评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我厅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望遵照执行。
各地、州、市环保局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在本辖区内从事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
各地、州、市环保局不得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之外,另行设置或重复设置环评机构的准入限制。
特此通知。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管理,规范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
二、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和授权,负责对在我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并在自治区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布。
三、在我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必须在环境保护部核准的资质证书所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遵守环评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四、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会、审查会等,必须由承接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项目负责人参加并回答有关质询。环评文件须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签名,并附有环评机构资质证书彩印件、项目负责人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书。环评机构必须按环评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限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
五、日常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