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0〕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四日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 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四条 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
第五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略)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略)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