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构建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类功能区,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安全。按照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区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海域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远近结合、各得其所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作用的原则,科学选划港口航运区,切实保障国家和地区重要港口特别是新建深水泊位和航道项目的用海需求。禁止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公布的航路内划分与港口作业和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功能区。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加强军地在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协调配合,做好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鉴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军事用海的需要,限制进入军事区及在军事区内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
三、主要依据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全国人大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
(三)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四)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
(五)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要求(试行)〉的通知》(海管字〔2009〕88号)。
(六)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9〕660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