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九月四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简明有效、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单位、中央在湘单位、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以下均简称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递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重点工作任务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细则、事故控制指标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考核采取半年自评、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8月底前组织对各责任单位半年度自评情况进行抽查,12月底前组织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把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
第六条 对责任单位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