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分别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原址改扩建,应及时报生猪定点屠宰批准单位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畜牧兽医、环保以及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进一步规范屠宰工艺流程。要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17236-2008)、《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17996-1999)、《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8-1996)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等有关标准,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和全程质量监控体系,保证肉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 屠宰厂(场)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危害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了的,必须停业整顿。
  第十四条 对本修订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要求,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换证工作,由市州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已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也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进行重新审核,符合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换证,不符合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收回其定点屠宰牌证。对符合设置规划但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整改期结束后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标准及认定,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