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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二)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2家;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1家,有条件的地方可不设屠宰厂(场);
  (四)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规划:
  1、对于城区附近、交通便利的乡镇,提倡鼓励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扩大配送服务半径,在乡镇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保障乡镇地区放心肉的供应。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2、远离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3、远离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乡 (镇)、农村和边远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4、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原则上仅限供应当地市场,其具体供应销售区域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五)肉类加工企业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必须取得定点屠宰许可。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要求,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行政决策和行政听证程序的规定,分别组织制定县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应当距离医院、学校及居民住宅区等敏感目标2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不得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县级以上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SB/T10396-2005)规定的一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标准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l2694-1990),具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和配送功能,鼓励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一体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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